上海落户规划师

栏目导航
上海居住证栏目

上海这项政策延长5年,关乎居住证积分、居转户、直接落户

栏目:上海居住证 人气:0 发布日期:2023-02-06 来源:网络

落户咨询二维码  

上海这项政策延长5年,关乎居住证积分、居转户、直接落户

(上海这项政策延长5年,关乎居住证积分、居转户、直接落户)

  ↑↑↑

  全面的创业政策资讯和专业指导,创业,我们在您身边

  关注:hnbc1800,海纳百创带你创业带你飞。

  小海按: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企业高级管理和科技技能人才、企业家这五类人才在办理居住证积分、落户时,享受优惠政策,且政策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10月31日。

  上海城市精神:海纳百川、追求卓越、开明、大气谦和。

  上海,一个开放包容的城市,欢迎海内外英才来沪创业就业,为了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上海继续重点引进五类人才: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企业高级管理和科技技能人才、企业家。

  五类人才在办理居住证积分、落户时,享受优惠政策,具体要求见下文。

  根据最新消息,政策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10月31日。

  沪人社法〔2017〕409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关于印发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各相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我局对有效期将届满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评估。经评估,《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沪人社力发〔2015〕41号)需继续实施,其有效期至2022年10月31日。

  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0月23日

  这条政策意味着5类人才继续享受上海居住证积分、居转户、直接落户等优惠政策!!

  有下面12种具体情况,请看下方详细解读:

  直接积120分

  ☆1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须经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备案,下同)连续满6个月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企业入驻孵化器期间,积120分。

  证明材料(指符合条件的人员申办相关业务时,需另外提供的材料,下同):企业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合同、股东证明等。

  ☆2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须经上海市技术转移协会备案,下同)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6个月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120分。

  证明材料: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备案证明等。

  ☆3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人才,积120分。

  可缩短居转户累计年限

  ☆4

  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须经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备案,下同)首轮创业投资额2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3年。

  证明材料:股东证明、投资协议、资金到位且持续投资满1年的证明、覆盖创业投资资金投资期的劳动合同等。

  ☆5

  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1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1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3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1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2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3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3年。

  证明材料: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备案证明、最近3年的技术合同(须经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下同)、覆盖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业绩期的劳动合同、技术合同完成70%及以上的证明(合同交易往来发票和第三方佣金服务发票,下同)等。

  ☆6

  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连续2年担任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2年。

  证明材料:股东证明、创业投资领域从业时间不低于3年的证明等。

  ☆7

  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可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8

  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或者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2年的,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证明材料:股东证明、投资协议、投资资金到位且持续投资满1年的证明等。

  ☆9

  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2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5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5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证明材料: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备案证明、最近3年的技术合同、覆盖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业绩期的劳动合同、技术合同完成70%及以上的证明等。

  ☆10

  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已经完成在本市投资累计达到3000万元的,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证明材料:股东证明、创业投资领域从业时间不低于3年的证明、投资协议、资金到位证明等。

  ☆11

  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的企业高级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12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家,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运营本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持股不低于10%的创始人。

  (二)企业连续3年每年营业收入利润率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科技企业连续3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三)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目录。

  (四)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

  证明材料:股东证明、公司章程、审计报告、挂牌上市证明等。

  注:

  本实施办法的申请材料、申办流程和申办渠道,按照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实施办法所称“创业人才”,是指与本市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股东(股份须在企业入驻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或获得投资前取得)。

  本实施办法所称“创业投资机构”,是指获得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上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在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备案并处于有效期内的创业投资母基金出资参股的投资机构。

  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名单,通过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上海市技术转移协会和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主管部门认可的权威网站向社会发布。

  《实施办法》的最大特点是:强化市场导向,以市场评价方法统筹体制内外人才引进条件,进一步确立人才引进的市场主体评价权。主要以薪酬评价、投资评价和第三方评价(行业协会)等市场化方法引才聚才。

  在引进标准方面,《实施办法》坚持英雄不问出处,突出能力贡献,尊重人才价值。大力引进在市场竞争中获得高度认可、在社会实践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创新创业人才。

  在政策梯度方面,《实施办法》兼顾各类创新创业人才的不同政策需求,在居住证积分、居转户、直接落户三个政策梯度上分别进行突破,形成梯度明晰、相互衔接的创新创业人才引进政策体系,给准备前来上海、留在上海、扎根上海的创新创业人才以稳定预期。

  在申请办理方面,《实施办法》的申请材料、申办流程和申办渠道,按照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相关可以通过部门间数据交换,实现信息比对的材料,比如社保信息、相关协会的备案信息等,简化申请材料,个人免予提供,提高经办效率。

  文章来源:上海人社局、各人才中心、网络等

声明:本站部分内容和图片来源于互联网,经本站整理和编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站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交流和学习之目的,不做商用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若有来源标注存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网站管理员,将于第一时间整改处理。管理员邮箱:y569#qq.com(#转@)

推荐资讯点击咨询
最新资讯点击咨询
热门资讯点击咨询
相关资讯点击咨询
推荐内容点击咨询
热门内容点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