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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范

栏目:深圳社保 人气:0 发布日期:2023-04-16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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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范

(运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范)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把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取出来,从而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价值,发挥其作用的行为。

  一、提取条件

  职工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未在异地继续缴存,封存满半年的;

  (四)本人及配偶在缴存所在地无自有住房而租赁住房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二、提取需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

  1.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一类银行卡;提供的提取手续是配偶姓名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2.委托他人办理提取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被委托人身份证。

  三、提取证明材料

  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料:

  1.购买商品房的,提供五年内的网签合同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付款凭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2.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提供五年内的购房合同、付款凭证;

  3.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五年内的权属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交易税票;

  4.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在建中申请),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手续、施工合同和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

  5.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在建中申请),提供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宅基地审批表)、施工合同和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

  6.大修自住住房的(在建中申请),提供房屋权属证明(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宅基地审批表)、主管部门允许大修的证明、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施工合同和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

  7.棚户区改造的,开发商持相关材料到中心备案,拆迁户提供:五年内的拆迁许可证或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非拆迁户提供:五年内的备案合同、首付款凭证。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1.偿还商业银行个人购房按揭贷款的:提取当年还款额的,提供《借款合同》、近12个月还款记录;清偿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借款人与办理住房贷款银行签定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协议书》(一个月内)。

  2.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满一年的,在正常缴存、还款(两年内逾期连续3次或累计6次以下)的情况,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当年还款额(先取借款人公积金)。

  (三)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缴存满6个月后,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6个月后方可提取。

  (四)租赁自住住房的:需填写《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支取审批表》。

  1.租赁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2.租赁其他住房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及工作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巳与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民政联网的不需提供)。

  (五)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退休证明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账户巳封存)。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医院死亡证明、宣告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或火化证)、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合法继承或受遗赠证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者出境定居证明。

  (八)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二年内有效):职工本人身份证,房屋产权在配偶名下的,须提供婚姻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备案购房合同、电梯建设费用的实际支付凭证、业主签订的加装电梯(费用分摊)协议或其他可证明业主支付电梯建设费用的材料、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复印件)。

  四、提取额度及频次

  符合上述(三)(五)(六)(七)情形的,须在个人账户封存状态下,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并办理销户手续。非销户提取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保留余额,每年只能提取一次。

  缴存职工可以提取的最高额度不超出以下限额:同一套房屋所有人提取总额,不得大于所购(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总价款;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住房贷款的本息之和;租赁住房年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租金,夫妻双方最高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两万元。

  五、办理时限

  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向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或通过网上业务大厅提出申请,业务人员对受理的提取申请,在手续齐全情况下,应当即时办理;需核查有关事项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

  提取申请人对公积金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核,管理中心接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来源:运城市人民政府网站_市住房公积金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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