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及优惠政策汇总(市级人才配套160万-600万,区级人才20万)
栏目:人才引进 人气:0 发布日期:2024-07-19 来源:网络
(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及优惠政策汇总(市级人才配套160万-600万,区级人才20万))
一、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6年修订版)
一、产业类
(一)科技创新领域
1.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获得者的完成人,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得者的前五位完成人,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获得者的前三位完成人,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副省级城市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前两位完成人,宝安区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第一位完成人。
2.副省级城市及以上创新科研团队核心成员(前5名);地级市创新科研团队的带头人。
3.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主持副省级城市及以上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4.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拥有5件及以上发明专利或通过PCT申请并获得2件及以上国际专利,且均为前二位的完成人。
5.在基础科学、工程科技、生物科技、医药科技、信息科技等专业领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全日制博士学历学位且在宝安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科技研发工作满1年的人员。
6.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的委员。
7.拥有国际或国内发明专利,且年纳税额300万元及以上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首席技术专家或研发负责人(每家企业每3年可申报1人)。
8.项目A轮融资获得风险投资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的创新、创意、创客人才或团队的核心成员(每个团队限1名)。
9.获宝安创新创业大赛前3名团队的核心成员(每个团队限1名)。
10.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企业税前年薪超过100万元的科技创新和研发管理人员(每家企业每3年可申报1人)。
11.副省级城市及以上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带头人及核心成员(每家企业每3年可申报1人)。
12.获“中国文化产业年度人物”提名奖及以上人员。
13.获“深圳创意设计新锐奖”、“深圳创意设计七彩奖”人员。
(二)经营管理领域
1.宝安区认定的五类百强(“产值百强”、“增加值百强”、“纳税百强”、“出口百强”、“创新百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企业每3年可申报1人)。
2.深圳市和宝安区认定的总部企业、宝安区认定的先驱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企业每3年可申报1人)。
3.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企业每3年可申报1人)。
4.深圳市和宝安区认定的总部企业、上市公司年薪100万元以上的中层管理人员(每家企业每3年可申报1人)。
5.科技型央企三级及以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企业每3年可申报1人)。
6.深圳市认定的国防军工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企业每3年可申报1人)。
7.通过国家标准评估认定的4A级及以上物流企业、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8.注册资金超过2亿元的法人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企业每3年可申报1人)。
9.年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每家事务所每3年可申报1人)。
10.国家、省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企业每3年可申报1人)。
11.国家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12.年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每家事务所每3年可申报1人)。
13.国家级文创产业园区(基地)核心管理团队成员(每家企业每3年可申报1人)。
14.深圳市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文化+”示范企业的核心管理团队成员(每家企业每3年可申报1人)。
15.全国百强旅行社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16.全国4A级及以上景区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17.全国5星级及以上酒店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三)技术技能领域
主要指在非社会事业类单位从事一线工作,且取得以下职业资格或荣誉的技能型人才。
1.获得省级及以上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人员。
2.获得“鹏城工匠”荣誉称号的人员。
3.宝安区技能大师工作室主持人。
4.在广东省或深圳市组织的考试中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符合宝安区技能人才鼓励优先发展类工种目录的人员。
5.在宝安区举办的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技师等级工种前3名且取得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
二、教育类
1.获得特级教师称号者。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具有全日制博士学历学位且具有教师资格证的人员。
3.享受副省级城市及以上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4.获得“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的人员。
5.副省级城市及以上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授予或评定的名校长、名师,或校长、教师类工作室主持人(注:“名师”包括“名教师、教科研专家、名班主任”等)。
6.获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的,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7.宝安区教育行政部门授予或评定的名校长。
8.近5年,辅导学生获得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的主教练员(每个比赛项目限报1人)。
9.近5年,获得深圳市学前教育“苗圃工程”名师称号的名园长、教科研专家、名教师。
三、卫生类
1.高等医学院校直属附属医院或省级卫生部门直属医院博士生导师、或硕士生导师且担任科室副主任及以上职务、或硕士生导师且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
2.高等医学院校公共卫生有关专业或省级及以上公共卫生机构博士生导师、或硕士生导师且担任教研室副主任及以上职务的人才。
3.在三甲医院或地市级及以上公共卫生机构工作满3年、具备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且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或具有全日制博士学历学位且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
4.担任国家、省、副省级城市重点学科带头人的人才,获得国家级、省级名中医称号的人才。
5.50周岁以下,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6.45周岁以下,取得全日制博士学历学位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取得经认定的国(境)外博士学历学位留学人员,或取得经认定的国(境)内外博士后出站人员。
7.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博士学历学位的人员。
四、综合类
1.经认定且在任期内的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包括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
2.经认定且在任期内的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包括A、B、C类。
3.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同时从事相应专业工作的人员。
4.经认定的国(境)内外博士后出站人员。
5.具有全日制博士学历学位且在宝安工作满1年的人员。
6.曾就职于国家级文艺团0体、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机构,被正式聘用在编剧、导演、主演、主任编辑、高级记者等岗位5年及以上的人员。
7.曾就职于省级及以上博物馆、文物考古研究所、文物展览馆、纪念馆、古建筑研究所、文物保护中心、文物鉴定站、非物质文化研究院、图书馆、文化馆等机构的正副职,并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8.中国作家协会、中国文联一级协会理事及以上会员,并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9.国家、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传承人。
10.曾在奥运会、亚运会、世界锦标赛等国际大型体育赛事或全运会、全国锦标赛等国家级体育赛事中,担任组委会成员或单项体育项目竞赛组织者,并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11.曾在奥运会、亚运会、世界锦标赛等国际大型体育赛事或全运会、全国锦标赛等国家级体育赛事中担任过主裁判,从事宝安区重点普及发展的体育运动项目,并具有国家级裁判及以上技术等级的人员。
12.曾在省级及以上的体育场馆担任馆长、副馆长或运营总监满5年的人员。
13.宝安区重点普及发展的体育运动项目国家运动健将,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14.宝安区重点普及发展的体育运动项目各年龄段国家队教练、省队主教练,或省运动会、锦标赛前三名的运动队、运动员的主教练。
15.获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且具有社会工作专业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的社会工作人才。
二、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
人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也是创新活动中最为活跃、最为积极的因素。宝安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一再证明,抓人才就是抓发展,强人才就是强实力,没有人才优势就不可能有发展优势、创新优势、产业优势。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深圳工作重要批示精神,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全面推进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和“建成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目标,加快建设“滨海宝安、产业名城、活力之区”,必须坚持人才优先发展,聚天下英才而用之,最大限度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为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区人才政策的叠加效应,在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9号)的基础上,结合宝安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行更具竞争力的高精尖人才培养引进政策
(一)实施杰出人才培育引进计划
深圳市级政策。未来五年重点培养一批具有成长为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潜力的人才并争取入选3—4名,重点引进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以及两院院士等杰出人才15名左右。对我市新当选的两院院士和新引进的杰出人才,每人给予100万元工作经费和600万元奖励补贴。每培养一名两院院士给予培养单位500万元奖励。支持企事业单位设立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室),传帮带培养创新人才,符合条件的给予50万元—100万元开办经费资助。
宝安区配套政策。对杰出人才按所获得市奖励补贴额度1:1的比例给予600万元配套奖励补贴。对企事业单位设立的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室),在市开办经费资助基础上,给予等额配套资助。
(二)深化和拓展“孔雀计划”
深圳市级政策。市财政每年投入不少于10亿元,用于培育和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经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和海外A类、B类、C类人才,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60万元奖励补贴。经评审认定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给予最高1亿元资助。对成长性好和业绩突出的团队项目,根据实际需求予以滚动支持或追加资助。
宝安区配套政策。对市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和海外A类、B类、C类人才,按所获得市奖励补贴额度1:1的比例追加奖励补贴。对区认定的区级高层次人才给予20万元奖励补贴。
(三)培育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预备项目团队
深圳市级政策。对具有成长潜力、但未入选“孔雀计划”的创新创业团队,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宝安区配套政策。对市认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预备项目团队,给予市级资助经费50%、最高25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资助。
(四)加强基础研究人才稳定支持
深圳市级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从事基础前沿研究的高层次人才,给予相对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对于基础前沿类科技计划(专项),可提供若干周期的项目经费支持。
宝安区配套政策。对高层次人才承担的国家、省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可按国家、省资助额50%,给予重点项目最高200万元、一般项目最高100万元的配套支持。
二、大力引进培养紧缺专业人才
(五)设置专业人才特聘职位
深圳市级政策。探索在专业性较强的政府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设置高端特聘职位,实施聘期管理和协议工资,通过灵活方式吸引集聚岗位急需的高层次专业人才。
宝安区配套政策。探索在金融、科技、物流、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环保水务等专业性较强的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设置特聘职位,最高年薪100万元,柔性引进国内外一流专业人才。
(六)优化党政人才队伍专业结构
深圳市级政策。立足中长期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引进培养党政紧缺专业人才。实施“双百苗圃计划”,遴选100名左右金融、工程技术、科技类等紧缺专业人才到任务重、工作难的岗位“墩苗”;招录100名左右金融、工程技术、科技类等专业高校毕业生到机关基层做“种苗”。
(七)吸引集聚金融产业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
深圳市级政策。围绕加快金融中心建设,出台加强金融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支持政策,加大金融人才和团队支持力度,引进培养一批高素质、创新型、国际化金融专业人才。
(八)加快引进培养城市管理治理专业人才
深圳市级政策。大力引进培养城市规划设计、市政管理、环境工程、勘探监测、应急预防、防灾减灾和经济管理、基层社会管理、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建立城市公共安全技术研究机构,快速集聚城市管理治理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智力服务专业人才。开展基层社会治理队伍系统培训,不断提升责任意识、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九)加强教育系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深圳市级政策。完善“鹏城学者计划”,每个实施周期设置长期和短期特聘教授岗位各不少于45个,并给予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薪酬待遇。深入实施基础教育系统“名师工程”,引进培养一批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名校长、名教师、名班主任和教育科研专家。
宝安区配套政策。未来五年,我区基础教育系统计划培育和引进区级及以上名校长20名、名师300名、名校长和名师培养对象700名。对基础教育领域的高层次人才,经评审认定后,作为校长的可给予100万元—300万元奖励补贴,作为教师的可给予40万元—150万元奖励补贴。鼓励优秀校长、优秀教师成“名”成“家”,对区级及以上名校长、名师、名校长和名师培养对象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名校长、名师建立工作室,每年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每培养1名区级及以上名校长、名师,分别给予主持人最高8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挖掘并培养宝安“未来教育家”,每位培养对象提供一个周期20万元的培养资金,培养周期内每个团队每年安排经费5万元。鼓励教育人才提升专业素质,对取得在职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可给予全额学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深入实施医疗卫生“三名”工程
深圳市级政策。重点引进培育名医(名科)、名医院、名诊所,吸引一流医学人才和团队,对引进的高水平医学团队给予800万元—1500万元的资助。结合推进卫生系统事业单位改革,选聘一批专业化、职业化的医院院长和高水平医生。
宝安区配套政策。未来五年,我区属医疗卫生系统计划引进和培养50名左右重点学科带头人,硕士及以上学历人员达到10%以上;每年选派到国内外进修人数比上一年度增长10%以上,规范化培训住院医师、全科医师500名。对新引进的医疗卫生领域高层次人才,经评审认定后,可给予30万元—300万元奖励补贴,到街道基层单位工作的奖励补贴标准可提高一级,其中担任科主任的,还可以给予30万元—150万元创新业务支持经费。鼓励采用特聘顾问、特聘团队、退休返聘等多种形式柔性引才,按其贡献给予一定补贴。加强首席专家队伍建设,在聘期内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津贴并可申请最高50万元的科研或培训工作经费,给予区名中医每人每年5万元津贴。鼓励和支持卫生人才进修学习,对符合条件的培训项目,按每人培训经费的50%对其单位给予补助;鼓励卫生人才提升专业素质,对取得在职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可给予全额学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实施200名中青年骨干高级专科医师培养计划及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人才培养计划。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到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工作,每年最高给予3.5万元补贴。医学博士、硕士应届毕业生到街道医疗卫生单位全职工作可分别给予10万、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十一)引进培养高水平人文社科专业人才
深圳市级政策。实施“文化菁英集聚工程”,通过引进、遴选培养和提供稳定经费支持、平台支持等方式,集聚一批哲学社会科学、新闻出版、文化艺术、文化专门技术和创意人才。
宝安区配套政策。鼓励文化艺术、创意设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领域高层次人才设立“名家工作室”,经评审认定后,给予最高50万元的经费资助。鼓励通过项目合作、顾问指导、定期服务等形式柔性引进高水平人文社科专业人才,受聘期间贡献突出的,可以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
(十二)优化企业家成长环境
深圳市级政策。建立有利于企业家参与创新决策、凝聚创新人才、整合创新资源的新机制,进一步营造尊重、关怀、宽容、支持企业家的社会文化氛围,建立“亲、清”的新型政商关系。培育完善职业经理人市场,建立企业培育和市场化选聘相结合的职业经理人制度。合理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化选聘比例,选择若干家市属中小企业开展经营班子整体市场化选聘试点。
宝安区配套政策。对重点扶持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传统优势产业领域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实施政府差额补贴培训,予以40%的培训费用补贴,其中高层次人才的培训补贴标准可提高至60%。每年选派不少于100名优秀企业家到高等院校研修培训、到国(境)外考察交流,每人最高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强化博士后“人才战略储备库”功能
(十三)增加博士后设站数量
深圳市级政策。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争取每批新增博士后工作站不少于15家,每年新增创新实践基地不少于30家。将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的设站单位资助标准提高至80万元,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资助标准提高至50万元。
宝安区配套政策。实施“建站引博”计划。未来五年,争取新增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合作研究基地)不少于40家。对正常开展博士后工作的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合作研究基地),在市资助基础上,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等额配套资助;创新实践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按工作站的资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对设站单位开展博士后工作期间的日常经费,按每名博士后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配套补助;对园区设立的中小企业博士后公共平台,每年再追加10万元的日常经费补助。
(十四)扩大博士后招生规模
深圳市级政策。每年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少于500名。支持本市有条件的博士后工作站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每年保持适度增长。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与市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建立联合培养机制。加大外籍博士后招收力度,积极吸引全球优秀青年人才到我市从事博士后研究。
宝安区配套政策。每年定期组织博士后设站单位及创新实践基地开展校园招聘活动。未来五年,力争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少于500名。
(十五)优化博士后生活服务和科研支持政策
深圳市级政策。对在我市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在站博士后人员,每人每年给予12万元生活补贴,总额不超过24万元。鼓励设站单位增加配套资助。研究制定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租用新能源小汽车的优惠政策。支持在站博士后到企业和众创空间开展科研和技术转化。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积极参与国际科研合作和学术交流。对出站留深和来深博士后,给予每人3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
宝安区配套政策。对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合作研究基地)接收的在站博士后人员,中期考核合格的,在市资助基础上,再给予12万元的一次性生活补贴。对在我区从事科研工作、且与我区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出站留深和来深博士后人员,以第一申请人获得国家、省(市)科研项目的,在市资助基础上,再给予总额30万元的科研资助;资助资金根据立项、结项情况,分两次资助,每次15万元。
四、加快培养国际化人才
(十六)完善干部出国(境)培训制度
深圳市级政策。将国际化素质培训课程纳入各级干部主体培训内容,改进和完善干部出国(境)培训制度。重点联手国际友好城市,每年遴选一批外语好、业务强的优秀人才,到国外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和大型企业工作锻炼。
(十七)支持人才和项目国际合作交流
深圳市级政策。鼓励和支持我市各类创新主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机构等与国(境)外机构开展人才、技术和项目合作交流,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的研修津贴和资助。积极培养推送优秀人才进入国际组织。
宝安区配套政策。鼓励高层次人才参加学术研修活动,其中参加国内外高水平学术会议的,可以给予最高3万元的一次性研修津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每篇论文可以给予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独立出版或以第一撰写人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学术著作的,可以给予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八)实施学生国际交流计划
深圳市级政策。支持我市各级各类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学生交换互读。支持我市优秀高中毕业生和在校大学生、技校生到国(境)外留学。鼓励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机构接收培养国际生。
(十九)完善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资助政策
深圳市级政策。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符合条件的给予30万元—100万元创业资助,特别优秀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宝安区配套政策。对当年度获得市来深创业资助的出国留学人员给予等额配套资助。
五、扎实推进创客之都建设
(二十)在中小学校建设创客实践室
深圳市级政策。在全市中小学开设创客教育课程,支持建设创客实践室,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二十一)实施创客培养项目资助计划
深圳市级政策。大力扶持创客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创客个人、创客团队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未来五年每年新增创客个人和团队3万名(个)左右。
宝安区配套政策。对博士、硕士及归国留学本科人员创办的入孵科技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对经区认定的创客团队项目,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获得市级资助的创客个人、创客团队项目,按市资助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
(二十二)壮大各类创客导师队伍
深圳市级政策。鼓励资深创客、知名创客以及有丰富经验的企业家和技术专家担任志愿创客导师。招募一批我市高层次人才到全市各级中小学校担任创客导师,为学生创客提供创新指导。
宝安区配套政策。进一步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组建创业导师辅导团队,对我区企业、协会、机构等组织的创客交流大会、创客论坛、创客集市、创客大赛等公益活动,经认定后按活动实际投入费用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贴;对经认定的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为主在我区设立的创业学院,认定后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六、提高技能人才培养水平
(二十三)大力发展职业技能教育
深圳市级政策。充分利用国内国际职业教育资源,推动公办、民办职业教育培训共同发展,加快培养支撑中国制造、中国创造的技术技能人才队伍。实施全民素质提升计划,重点推进在职劳动者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由政府、企业、个人按照一定比例承担学费。完善在职劳动者职业技能等级或学历层次提升补贴资助办法,给予每人最高1万元补贴。未来五年每年职业培训总量200万人次以上、新增技能人才22万人左右,力争到2020年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比例达到35%。
宝安区配套政策。办好宝安城市学院,赋予宝安职业训练局新的职能定位,打造国际水准国内领先的职业培训和市民素质教育专业机构。大力推进“全民素质提升计划”,加大学费补贴力度。对通过培训取得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且属于当年度宝安区技能人才鼓励优先发展类工种目录的个人,经审核后,可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开展关键技术岗位人才自主培训的区重点扶持企业,按相关政策予以补贴。职业培训机构及经认定的技能人才培养载体每培养一名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且属于当年度宝安区技能人才鼓励优先发展类工种目录的,经审核后,可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十四)推进技能人才培养国际合作
深圳市级政策。探索引进国际技能认证。引进国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推动我市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大企业等与国际知名职业学校、国际知名企业等合作共建若干特色院系或专业。实施“技能菁英工程”,每年遴选30名技能菁英,组织赴国(境)外开展技艺技能研修培训、技能技艺交流及参加国际技能竞赛。
宝安区配套政策。推动宝安城市学院与德国、新加坡等国际知名院校合作,建设1所以上国际化高水平的职业训练机构,为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培养高技能人才。
(二十五)实施“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
深圳市级政策。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选择100家左右企业开展校企联合培养试点,按一定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对就读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的全日制学生给予学费减免,对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读的全日制学生顶岗实习给予相应补贴。
宝安区配套政策。支持我区企业与有关院校联合培养技能人才,对经认定并正常投入使用的校企共建实训基地根据其投入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在我区新设立的技工学校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技工学校升格为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分别逐级追加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二十六)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建设力度
深圳市级政策。未来五年每年重点建设10家技能大师工作室、30家技师工作站、50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符合条件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项目经费资助。
宝安区配套政策。对经认定且正常运行的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设立企业大学等内训机构的企业,经评审符合要求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二十七)大力弘扬“工匠精神”
深圳市级政策。组织开展“鹏城工匠”评选活动,面向全国举办“工匠之星”技能大赛。鼓励支持我市优秀技能人才参加世界技能大赛等国际性职业技能大赛。我市行业协会、企业和院校等举办职业技能竞赛,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资助。
宝安区配套政策。每年举办一次宝安职业技能大赛,不断拓展和丰富竞赛工种,提高工种等级,对获奖人员加大奖励或资助力度。对决赛中获得各工种竞赛前3名的选手授予“宝安区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决赛中获得各工种竞赛前6名的选手给予最高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加快建设人才培养载体
(二十八)推进高水平院校和学科建设
深圳市级政策。鼓励高校积极参与世界一流大学和广东省高水平大学建设。大力推进优势和特色学科建设,鼓励高校按照国际同类一流学科专业标准,开展学科专业国际评估或认证。实施一流学科培育计划,对入选国家、省重点学科培育计划的学科给予相应资助,对新增未来新兴产业和民生领域急需学科专业给予一定资助。围绕深圳重点支持领域发展需求,与境内外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合作建设若干特色学院。
宝安区配套政策。加快推进知名大学深圳校区等高校建设,争取深圳市在我区布局更多高水平大学。整合我区优质教育、医疗资源,组建宝安中学集团、幼儿教育集团、职业教育集团、中医医院集团等,大力拓展人才发展平台。
(二十九)推动高水平科研机构和新型智库倍增发展
深圳市级政策。未来五年引进若干家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落户深圳,力争建成80家创新能力强的科研机构,国家级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达到100家以上。坚持政府引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建立一批掌握核心技术的新型科研机构或创新载体。组建军民融合创新研究院,大力推进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加快建设各类新型智库,未来五年重点引进和培育10家左右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高端智库,通过定向采购等方式,每年给予最高500万元业务经费资助。
宝安区配套政策。未来五年,实施规模以上企业研发中心全覆盖行动,力争建成30家市级以上科研创新基础平台,其中国家级研发平台及分支机构不少于5家。支持高校院所、科研机构、企业在我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研发机构,在市资助基础上,给予配套奖励。对承担国家、省(市)级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公共技术平台等各类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的,在市资助基础上,给予配套奖励。支持各类新型智库在我区发展,将智库决策咨询研究成果纳入采购范围和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未来五年重点引进2-3家国家高端智库或其分支机构,通过定向采购等方式,每年给予最高300万元业务经费资助。
(三十)吸引市外技术转移机构来深发展
深圳市级政策。支持境外机构在深圳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的技术转移机构,政府给予最高1000万元研发资助。市政府与国内外知名高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科研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对合作伙伴每年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支持合作伙伴拥有的高新技术研发成果、专利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在我市落地并实现产业化。
宝安区配套政策。对获得国家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称号的单位,给予200万元补贴。
(三十一)引进培育国际学术交流平台
深圳市级政策。重点吸引和支持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学术组织)、专业论坛在深圳举办或永久性落地,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
宝安区配套政策。对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学术组织)、专业论坛在我区举办或永久性落地,经认定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可按市资助额的50%,给予最高1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八、积极创新招才引智工作机制
(三十二)设立“引才伯乐奖”
深圳市级政策。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中介组织等引进和举荐人才,对成功引进两院院士、“万人计划”人才、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我市国家级领军人才和地方级领军人才、海外高层次A类和B类人才、“孔雀计划”团队的,每引进一人(团队)给予1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补贴。
宝安区配套政策。对成功为我区引进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区级高层次人才以及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孔雀团队”、“凤凰团队”的企业、园区、人才中介组织等,每引进一人(团队)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十三)发挥驻外机构招才引智作用
深圳市级政策。在市政府驻境外、市外机构加挂人才工作站的牌子,增加驻境外人才工作站布点,赋予其招才引智工作职能。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驻外机构设立人才工作站,开展招才引智工作。完善人才工作站管理机制、激励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
(三十四)发挥企业主体招才引智作用
深圳市级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根据发展需要面向全球广泛吸纳人才。对国有企业新招录的高层次人才和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人才,其薪酬不纳入企业当年和次年的薪酬总额。结合举办高交会、文博会、国际创客周等,政企互动开展多种形式的招才引智活动。
宝安区配套政策。组织辖区重点企业组团参加国际人才交流大会、高交会、文博会、国际创客周等招才引智活动。每年定期举办“宝安名企名校行”等海内外人才招聘活动。
(三十五)发挥群团和社会组织招才引智作用
深圳市级政策。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工商联等人民团体,要利用自身优势团结人才、引进人才。市欧美同学会、高层次人才联谊会、企业家协会等人才协会和各类行业协会要发挥对各级各类人才的联系服务和桥梁纽带作用。
宝安区配套政策。促进行业组织、人才社团组织在我区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广东省创新人才促进会、博士联谊会、海归会、人才顾问、创新联盟等引才聚才作用。对人才中介机构、人才社团、行业协会、园区运营单位等承办或组织的人才招聘、论坛、交流等公益性活动,经审核同意后,可给予实际投入经费50%、每家单位每年最高50万元的资助,贡献特别突出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九、建立完善人才健康顺畅流动机制
(三十六)实行高层次人才机动编制管理
深圳市级政策。凡市外事业单位在编高层次人才来深创新创业,可依托市人事人才服务中心、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市科技开发交流中心等,在5年内按我市事业单位编制内管理。
(三十七)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
深圳市级政策。我市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离岗在本市创办企业或到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离岗创新创业期限以3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离岗期间,其人事关系可保留在原单位,由原单位为其代缴离岗期间单位部分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返回原单位时接续计算工龄并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
(三十八)建立企业家和企业科研人员兼职制度
深圳市级政策。允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职业学校、技工院校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研人员兼职。兼职期间的各方权利义务,由兼职人员与原单位、兼职单位共同协商确定。
(三十九)放宽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
深圳市级政策。按照与党政干部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因公出国(境)实行灵活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审批其因公出国(境)的批次数、人数及在外停留时间。
(四十)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
深圳市级政策。允许高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休学创业。大学生休学创业和毕业后自主创业,创业场租补贴标准在现有基础上提高20%—50%,优秀项目可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提高大学生就业见习和实习补贴标准,每人每月给予最高2500元,最长不超过6个月。
宝安区配套政策。对来我区实习的在校博士生、硕士生分别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2000元,最长不超过1年的实习补贴。
(四十一)促进人才向基层和艰苦岗位流动
深圳市级政策。鼓励和支持我市优秀人才到基层一线、小微企业和对口帮扶的汕尾、河源及西藏、新疆等地创新创业、提供专业服务,提高基层一线人才保障水平。重大人才工程项目适当向偏远地区倾斜。市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对在偏远地区基层艰苦岗位工作的人才予以资助支持。
宝安区配套政策。鼓励高层次人才到基层工作,对在基层一线工作的教育、卫生、文体等领域高层次人才,每人每年给予2万元补贴。
十、深化人才举荐和评价制度改革
(四十二)建立青年人才举荐制度
深圳市级政策。组建青年人才举荐委员会,邀请各行业杰出人才和领军企业高管担任成员,推荐35岁以下的优秀年轻人才,并可直接认定为我市高层次人才,享受相关待遇。
宝安区配套政策。探索建立高层次人才专家举荐制度,由3名及以上在我区工作的、同行业或领域的深圳市地方级及以上领军人才联名举荐,可直接认定为区级高层次人才,享受相关待遇。
(四十三)建立高层次人才市场化认定机制
深圳市级政策。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建立多维度人才评价标准,探索建立高层次人才积分制认定办法,对人才进行综合量化评价。在我市高层次人才评价标准中引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等市场化评价要素。探索政府授权行业协(学)会、行业领军企业和新型科研机构自主认定高层次人才,并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
(四十四)推进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改革
深圳市级政策。推进行业组织承接技术技能人才评价改革试点,选取行业特点明显的职业(工种)交由具备条件的行业组织开展业内技术技能人才评价。
(四十五)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深圳市级政策。在中小学职称改革试点基础上,逐步在高校、卫生系统探索建立与岗位管理相衔接的职称制度。将社会化职称评定职能全面下放给具备条件的行业组织,制定行业组织承接职称评审职能监管办法。在新型研发机构、大型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开展职称自主评价试点。建立激励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职称评审导向,将技术创新和创造、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发明专利转化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及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因素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探索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工程师制度。
十一、强化人才创新创业金融扶持
(四十六)设立人才创新创业基金
深圳市级政策。发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引导作用,依托市属国有金融机构参股,并吸引社会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设立80亿元规模的人才创新创业基金,支持人才创新创业。
宝安区配套政策。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下设天使投资引导子基金,对获得超过100万元以上风险投资的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给予风险投资总额20%、最高200万元的阶段性参股支持。
(四十七)完善人才创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深圳市级政策。对人才创办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信用贷款和贷款担保支持。对人才创办的科技型企业购买科技保险产品,符合条件的给予保费资助。对符合条件的科技研发项目和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贷款贴息资助。
宝安区配套政策。对人才创办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设备租赁、企业发债等方式筹集资金进行科技研发、技术改造、科技成果转化的,给予三年内一次、银行基准利息的50%、最高50万元的融资贴息支持。对人才创办企业向经认定的担保机构申请信用担保所产生的担保手续费,给予担保手续费50%、最高100万元的补贴。
十二、加大各类人才安居保障
(四十八)大力建设人才公寓
深圳市级政策。未来五年市区两级筹集提供不少于1万套人才公寓房,提供给海外人才、在站博士后和短期来深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租住,符合条件的给予租金补贴。推广建设青年人才驿站。
宝安区配套政策。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综合产业规划布局、人才分布等情况,2020年前在每个街道规划建设至少1个人才安居小区,全区筹集提供不少于1万套人才住房;2018年前在每个街道建设1个以上青年人才驿站。
(四十九)完善高层次人才安居办法
深圳市级政策。杰出人才可选择600万元奖励补贴,也可选择面积200平方米左右免租10年的住房。选择免租住房的,在我市全职工作满10年、贡献突出并取得本市户籍,可无偿获赠所租住房或给予1000万元购房补贴。符合条件的其他高层次人才,在享受相关奖励补贴的同时,可选择最长3年、每月最高1万元的租房补贴,或选择免租入住最长3年、面积最大150平方米的住房。
宝安区配套政策。宝安区级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选择最长10年、每月5000元的租房补贴(每年根据市场租赁价格水平进行调整,年初向社会公布),或选择免租入住最长10年、面积9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已认定市高层次人才的,应申请享受市级人才住房保障政策,不再重复享受宝安区人才住房保障政策。经评审认定的教育、卫生领域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免租金租住不超过10年、建筑面积90-15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特别优秀、贡献突出的,可终身免租居住。
(五十)加大中初级人才住房政策支持
深圳市级政策。加大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配租配售力度。人才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不受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限制。支持用人单位通过提供购房房贷贴息、房租补贴等形式解决人才住房困难。
宝安区配套政策。区机关、重点企事业单位和研究机构的人才,符合条件的,可通过用人单位申请定向配租或轮候公共租赁住房解决住房问题。
(五十一)给予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
深圳市级政策。向新引进入户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和归国留学人员发放一次性租房和生活补贴,其中,本科每人1.5万元,硕士每人2.5万元,博士每人3万元。
宝安区配套政策。对新引进入户且在我区工作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和归国留学人员,获得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的,给予一次性等额追加资助,分别是博士3万元、硕士2.5万元、本科1.5万元。
新引进入户我区的世界知名大学(上海交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前一年度《世界大学学术排名》综合排名达到前500名)应届毕业生,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含3年)劳动(聘用)合同且在我区实际工作满1年后,可获得一次性奖励补贴,分别是博士5万元、硕士2万元、本科1万元。
(五十二)创新境外人才住房公积金政策
深圳市级政策。在我市工作的外籍人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才和港澳台人才,符合条件的,在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方面享受市民同等待遇。
十三、优化人才子女入学政策
(五十三)设立人才子女入学积分项目
深圳市级政策。完善我市公办中小学入学积分制度,将人才的社会贡献纳入子女入学积分权重。
(五十四)为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提供便利
深圳市级政策。我市高层次人才的非本市户籍子女在本市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学校,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待遇。对在我市投资并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外籍和港澳台投资者,其子女入学享受我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待遇。
宝安区配套政策。市认定的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和海外A类人才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的,可在全区范围内选择一所学校申请就读;地方级领军人才和海外B类人才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在全区范围内选择一所学校申请就读;后备级人才、海外C类人才及区级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享受我区户籍学生待遇,按就近入学、个人意愿和学位实际情况妥善解决。以上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区属高中阶段学校,对其学杂费、住宿费等费用予以全额补贴。
(五十五)推进中小学国际合作办学和国际学校建设
深圳市级政策。引进国内外名校或名教育机构来深合作办学,创办和打造一批优质中小学校。加大国际学校建设力度,试点普通中小学特别是外国语学校、民办学校开设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国际部。
十四、强化人才医疗保障
(五十六)完善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待遇
深圳市级政策。杰出人才可享受一级保健待遇,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和除杰出人才外的其他海外A类人才、B类人才可享受二级保健待遇,后备级人才和海外C类人才可享受三级保健待遇。对不愿享受保健待遇的高层次人才,可通过支持其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等方式提供相应医疗保障。
宝安区配套政策。市认定的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和海外A类人才可享受区一级保健待遇,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海外B类人才、C类人才和区级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区二级保健待遇。在区属医疗卫生单位建立高层次人才就医保健绿色通道,设置区人民医院高层次人才诊疗中心、区中医院人才治未病中心和区中心医院名医诊疗中心,为高层次人才及其直系亲属提供诊疗、保健服务。每年为每位高层次人才购买保险额度不少于50万元的健康保险,免费提供一次高端体检服务和康复理疗券。根据高层次人才实际需要,在任期内为其在我区居住的65岁以上父母及其配偶父母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五十七)为外籍人才医疗提供便利
深圳市级政策。在我市三甲医院特需门诊为外籍人才提供预约诊疗和外语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医院、诊疗中心与国内外保险公司合作,加入国际医疗保险直付网络系统。
十五、提升服务人才水平
(五十八)完善联系优秀专家制度
深圳市级政策。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人联系至少1名专家,通过与专家结对子、交朋友,经常听取意见建议,了解掌握专家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状况。
宝安区配套政策。完善区领导直接联系服务人才制度,每名区领导指定联系1-2名高层次人才,定期开展日常联系和走访,及时解决他们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五十九)整合构建全市统一的人才综合服务平台
深圳市级政策。整合相关职能部门的人才认定、项目申报、配套待遇落实、创业扶持服务等职能,建设全市统一的人才基础数据信息库和综合服务平台,进一步简化优化人才服务流程,提高人才服务效率。利用综合服务平台开展人才信息情报搜集和分析,发布人才供需信息和人才政策,为用人主体和人才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宝安区配套政策。加强区和街道人才服务中心建设,制定人才公共服务清单、人才服务指南,做好与全市人才基础数据信息库和综合服务平台对接,为人才提供“一窗式”受理、“一站式”服务。
(六十)建立高层次人才服务“一卡通”制度
深圳市级政策。向高层次人才发放“鹏城优才卡”,人才凭卡可直接到综合服务平台或相关部门办理和申报调入关系接转、本人及家属落户、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社保、人才安居、居留和出入境证件申请、自用物品进境免税证明、创业扶持等服务。
宝安区配套政策。向高层次人才发放“凤凰优才卡”,人才凭卡可直接到区人才服务中心或相关部门享受政务办理、子女入学、医疗保健、住房安居、创业扶持、法律咨询、文体旅游等服务。
(六十一)为外籍人才来深创新创业提供停居留便利
深圳市级政策。简化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对来深停留不超过90天(含)的外国专家,免办工作许可,凭我市外国专家主管部门发的邀请函,可办理多次往返F字(访问)签证。外籍人才凭工作许可证明入境后可直接申请办理5年内的工作居留证件。对我市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持其他证件来华的,入境后可申请变更为R字(人才)签证或者按照规定办理居留证件。探索市场化认定外籍人才,放宽其申请办理签证和永久居留证件方面的资格条件。开设外籍人才停居留特别通道,推行外籍人才代转口岸签证服务。在人才集聚区域增设出入境服务站,为外籍人才在深工作提供全面的出入境和居留便利服务。
(六十二)设立深圳市人才研修院
深圳市级政策。利用研修院举办“群英会”,推动创新创业人才与专业服务机构、企业进行资智、企智对接。举办高层次人才国情研修、教育培训,开展疗养保健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关心关爱,增强认同感和向心力。
宝安区配套政策。结合高层次人才需要,每年不定期组织一批优秀高层次人才开展国情研修、学习考察、疗养保健等活动。对全区重大经济社会决策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推荐参选市、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六十三)强化人才知识产权保护
深圳市级政策。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更多依靠法律手段、法治途径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同时将侵犯知识产权的失信行为纳入社会信用记录,拓宽知识产权保护渠道。成立专业机构、律师协会等参与的深圳市人才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联盟,为人才提供公益性、专业性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十六、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六十四)放宽人才服务业准入限制
深圳市级政策。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探索取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创新人力资源服务业监管体系。扩大人力资源服务业开放,争取外资独资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试点。
(六十五)出台人力资源服务业扶持政策
深圳市级政策。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在人力资源体系建设、产品创新、高端人才引进、骨干企业培育、信息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创建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聚和规模发展。
(六十六)加大高端猎头机构引进培育力度
深圳市级政策。力争到2017年底前引进和打造10家左右知名猎头机构。鼓励我市有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境外建立分支机构,加强与境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合作。
宝安区配套政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我区落户并租用办公用房用于开展人才引进、咨询、培训等业务的,经营期满6个月后根据租用面积给予为期3年的办公用房场租补贴:租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第一年全额补贴、后两年补助75%;租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的,第一年全额补助、后两年补助50%。每家机构每年最多补助20万元。
十七、大力推进前海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
(六十七)吸引境外专业人士提供专业服务
深圳市级政策。在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探索建立境外专业人才职业资格准入负面清单。争取上级支持,允许具有港澳执业资格的金融、规划、设计、建筑、会计、教育、医疗等专业人才,经市政府相关部门或前海管理局备案后,直接为区域内的企业和居民提供专业服务,条件成熟时争取将提供服务的范围扩大至全市。
(六十八)完善深港人才交流合作机制
深圳市级政策。依托深港青年梦工场、博士后交流驿站等平台,开展深港两地人才和项目常态化合作。建立深港联合引才育才机制,每年举办深港行业协会人才合作活动。选聘香港专业人士到前海管理局及所属机构任职。港澳高校学生在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实习、休学创业或自主创业的,享受与我市高校学生同等待遇。
(六十九)建立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
深圳市级政策。依托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建设国际人才自由港。支持海外人才在前海离岸创新创业,设立离岸金融、信息服务、物流和其他科技服务企业。
(七十)创新前海人才认定和扶持政策
深圳市级政策。探索以市场化方式认定前海高端和紧缺人才。每年从前海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人才发展引导资金,用于人才开发,支持境内外人才在前海创新创业。
十八、完善人才激励措施
(七十一)改进鹏城杰出人才支持制度
深圳市级政策。完善鹏城杰出人才认定办法,加大支持力度,给予每人100万元经费支持。
宝安区配套政策。每两年评审认定一批优秀人才“金凤凰”、引才先进单位“金梧桐”,每次评审认定“金凤凰”不超过20名、“金梧桐”不超过5个,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经费支持。
(七十二)建立人才荣誉奖项申报激励制度
深圳市级政策。支持我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各行各业人才,参加本行业本专业国际或国家最高荣誉奖项评选,对获得奖项的,给予10万元—50万元奖励。符合条件的,认定为我市高层次人才并享受相关待遇。
(七十三)加大人才创新创业奖励力度
深圳市级政策。完善市长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青年科技奖、专利奖、标准奖等奖励办法。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不少于10亿元,对在产业发展与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给予奖励。
十九、建立健全人才荣誉制度
(七十四)建立特区勋章和荣誉制度
深圳市级政策。对有卓越贡献和重大贡献的杰出人士,提请授予深圳经济特区勋章或荣誉称号。
(七十五)完善市政府特殊津贴制度
深圳市级政策。修订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提高津贴标准,给予每人一次性津贴5万元,并享受相应高层次人才待遇。
(七十六)建立永久性人才激励阵地
深圳市级政策。依托现有公园和道路打造人才主题公园和人才星光大道。开设人才事迹网络展示馆。
二十、建立健全人才优先发展的保障机制
(七十七)加强和改进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
深圳市级政策。创新党管人才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优势,完善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发挥重要作用的人才工作新格局。进一步明确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任务和工作规则,健全领导机构,配强工作力量。建立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评优、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理顺党委和政府人才工作职能部门职责,将行业、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列入相关职能部门“三定”方案。
(七十八)积极推进人才管理体制改革
深圳市级政策。转变政府人才管理职能,推动人才管理部门简政放权,清理和规范人才招聘、评价、流动等环节中的行政审批和收费事项。大力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才市场,构建统一、开放的人才市场体系,完善人才供求、价格和竞争机制。全面落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用人自主权。打破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制约,探索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优秀人才进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办法,促进人才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改革完善科研项目招投标制度,健全竞争性经费和稳定支持经费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推行有利于人才创新的经费审计方式。
(七十九)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培养开发
深圳市级政策。坚持人才引领创新发展,将人才发展列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研究制定“一带一路”建设,深圳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建设,自贸区建设,实施东进战略的人才支持措施。加强产业人才需求预测,有针对性地出台对重点产业、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企业急需紧缺人才的支持政策。推进人才入户制度改革,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可直接申领居住证,同时符合年龄条件的直接申办入户;其他具有较高专业技能以及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的人才,也可直接申办入户或申领居住证。
(八十)加快推进人才工作立法
深圳市级政策。发挥经济特区立法权优势,制定《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推进人才工作依法管理,提升人才工作法治化水平。
(八十一)建立人才政策调查和评价机制
深圳市级政策。采取“一年一调查、一年一评估”的办法,广泛听取企业、社会公众和人才的意见,对人才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研判,根据需要及时对人才政策进行修改完善,及时清理不合时宜的政策性文件。
二十一、宝安特色人才政策措施
(八十二)深化实施“凤凰工程”。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产业发展重点,合理划分人才类别和层次,建立多元化人才评价机制,做好与深圳市人才分类机制衔接,修订区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详见附件),打造我区高层次人才梯队。加大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住房安居、子女入学、医疗保健、学术研修等方面服务保障力度。
(八十三)实施紧缺人才引进“1000工程”。未来五年,瞄准产业和公共服务发展需要,面向产业、科技、教育、卫生以及其他重点领域引进5000名急需紧缺人才,每年拿出不少于1000套住房用于解决各类紧缺人才住房安居问题,并按照实际缴纳租金1/3标准给予符合条件的紧缺人才租金补贴,期限3年。
(八十四)打造高层次人才创业高地。对高层次人才创办的入孵科技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创业资助。高层次人才拥有高新技术研发成果、专利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在我区创办科技企业或实施成果转化的,经评审后,按A类、B类、C类3个层次,分别给予实际投入50%、最高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推进项目产业化。每名高层次人才5年内可享受1次创业或成果转化资助。高层次人才在认定后新创办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5年内成长发展较快、贡献较大、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的,经评审后,再给予企业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追加资助。对获得高层次人才创业或成果转化资助的企业,给予500平方米以内、不超过3年、每月每平方米实际租金100%且不超过40元的场租补贴。
(八十五)培育引进宝安创新创业“凤凰团队”。大力引进和培育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产业化前景的宝安“凤凰团队”,经评审认定后给予研发项目实际投入50%、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每年引进和认定“凤凰团队”不少于20个。
(八十六)办好宝安创新创业大赛。每年举办一次创新创业大赛,根据比赛结果分别给予企业组最高55万元、团队组最高38万元的奖励。对近两年获得国家、省(市)、区(非深圳市)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到宝安区注册实施半年以上的,经认定后给予各级比赛所获奖金2倍、最高100万元的落户补贴。
(八十七)推广建设研究生培养实践基地。遴选一批重点企事业单位与高校合作共建研究生培养实践基地。对正常开展博士生、硕士生接收工作的联合培养实践基地,经认定后,可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在校博士生、硕士生到基地从事产业类学位论文科研的课题研究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未来五年,争取建设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基地不少于50家,每年吸引1000名以上博士生和硕士生来区从事科研工作。
(八十八)构建智慧宝安人才服务平台。运用“制度+科技”,升级改造宝安人才工作网,开发建设智慧人才服务网络平台和手机APP,打造O2O全天候人才服务模式,实现全区人才业务100%网上申报、100%网上审批,人才信息资源互联共享、人才服务纵横贯通。探索运用“互联网+”和人才大数据,实现智慧引才、精准引才。
二十二、其他事项
本实施方案所称“高层次人才”包括经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且在任期内的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以及依据《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认定的宝安区级高层次人才。本实施方案与市、区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不重复资助的原则执行。
自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凤凰工程”的意见》(深宝发〔2013〕5号)及《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办公室、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等6个文件的通知》(深宝办发〔2013〕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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