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港新片区支持金融业:持牌金融机构落户奖励最高6000万
栏目:上海落户资讯 人气:0 发布日期:2023-03-31 来源:网络
(临港新片区支持金融业:持牌金融机构落户奖励最高6000万)
9月20日上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举办临港新片区政策发布会暨金融机构签约仪式。会上发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支持金融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下称《若干措施》)。
《若干措施》包含系列对金融机构的扶持政策,扶持对象包括持牌类金融机构、新型金融机构、投资类企业,以及金融功能性机构等。
对于持牌类金融机构,实缴注册资本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相应的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因业务发展需要购地建设本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金融机构所缴地价款最高30%的比例给予项目建设奖励。申请金融用地并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其建筑面积自用率应达到70%。
对于新型金融机构,实缴注册资本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相应的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对于投资类企业,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相应的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实际管理资金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受托管理的注册在新片区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相应的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于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在新片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房价的1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年租金最高100%的比例给予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
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支持金融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是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总揽全局、科学决策作出的进一步扩大开放重大战略部署,是新时代彰显我国坚持全方位开放鲜明态度、主动引领经济全球化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国发〔2019〕15号)的有关精神,在更深层次、更宽领域、以更大力度推进全方位高水平开放,推进实施资金便利收付的跨境金融管理制度,加大开放型经济的风险压力测试,通过功能性政策、税收政策、财政政策和综合配套政策,推动新片区金融业务更加创新、金融机构更加集聚、总部功能更加强大、金融高端人才更加丰富,加快将新片区打造成更具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制定本措施。
一、重点扶持领域
选择国家战略需要、国际市场需求大、对开放度要求高但其他地区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重点金融领域,建设一批更高开放度的功能型金融平台,打造全球高端金融资源要素配置的核心功能,拓展跨境金融服务的深度和广度。
(一)对标国际标准,开展跨境金融业务。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参照国际通行规则,为区内企业和非居民提供跨境发债、跨境投资并购和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等跨境金融服务。支持区内企业开展真实合法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金融机构可按照国际惯例,为新片区企业提供高效便利的跨境金融服务。支持区内企业和机构开展航运融资结算、航运指数衍生品和绿色金融等业务。
(二)加强跨境资金灵活使用。开展自由贸易账户本外币一体化功能试点,探索资本自由流入流出和自由兑换。区内企业从境外募集的资金、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从境外募集的资金及其提供跨境服务取得的收入,可自主用于新片区及境外的经营投资活动。支持区内的诚信优质企业试点开展外汇收支便利化。
(三)推进建设资金管理中心。适当降低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准入门槛,进一步便利区内企业开展跨境资金双向归集,实现资金集中管理。
(四)对于其他特殊或创新业务,采取个性化服务和定制化政策的方式研究解决。
二、扶持对象
本措施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适用于在新片区新注册设立且财政户管地在新片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且信用良好的境内外金融机构和金融功能性机构。
三、金融机构扶持措施
(一)持牌类金融机构
本措施所称持牌类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在新片区新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基金管理公司、信托、金融租赁等机构。
1.对持牌类金融机构的实缴注册资本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相应的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2.对持牌类金融机构,根据每年对管委会的财力贡献,给予一定的综合贡献奖励。
3.在新片区新设立并对两家或两家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拥有实际控制权,同时实缴注册资本达5亿元的金融控股公司,可参照持牌类金融机构享受落户奖励和贡献奖励。
4.对在新片区新设立的持牌类金融机构的专业子公司(含商业银行持牌专营机构),可参照持牌类金融机构享受落户奖励和贡献奖励。
5.在新片区的持牌类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和金融控股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购地建设本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金融机构所缴地价款最高30%的比例给予项目建设奖励。申请金融用地并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其建筑面积自用率应达到70%。
6.在新片区的持牌类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和金融控股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实缴资本金的,给予一定的增资奖励。
(二)新型金融机构
本措施所称新型金融机构是指在新片区新设立并从事金融相关服务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公司、财富和资产管理机构、第三方支付公司、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估机构等。
1.对新型金融机构的实缴注册资本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相应的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对新型金融机构,根据每年对管委会的财力贡献,给予一定的综合贡献奖励。
3.对在新片区新设立的持牌类金融机构的一级分支机构,可参照新型金融机构享受落户奖励和贡献奖励。
4.对在新片区新设立的飞机、船舶、大型设备融资租赁SPV项目公司,根据其年度综合贡献给予奖励。
(三)投资类企业
本措施所称投资类企业,是指在新片区新设立并以股权投资管理和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和外币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等。
1.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相应的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实际管理资金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受托管理的注册在新片区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相应的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根据每年对管委会的财力贡献,给予一定的综合贡献奖励。
(四)对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在新片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房价的1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年租金最高100%的比例给予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
(五)对于重点金融机构的有关奖励,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四、金融功能性机构扶持措施
本措施所称金融功能性机构是指在新片区依法新注册设立,承担金融市场交易运营、结算清算、金融研究、信息统计发布等功能的各类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场所、金融要素交易平台、清算结算机构、国内外金融组织等。
(一)对新设立的金融功能性机构,按照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等级别,给予相应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二)对新设立的金融功能性机构,在新片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房价的6%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年租金最高100%的比例给予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
(三)对隶属于总部型金融机构且独立运作、有利于提升新片区金融创新能力和对外开放水平的金融功能性机构,其研发推出的跨境投融资、跨境资产交易、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金融衍生品等金融产品及服务产生重大示范引领作用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四)对开展重大金融业务创新以及为新片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功能性机构,可参照持牌类金融机构待遇享受落户奖励、贡献奖励等相关扶持政策。
(五)对于重点金融功能性机构的有关奖励,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五、金融人才扶持措施
(一)对新设立的持牌类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和金融控股公司符合条件的高管人员,给予安家奖励。
(二)对新设立的持牌类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和金融控股公司,在企业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监事长职务的高管人员,在新片区购置自有住房的,给予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安家奖励不重复享受。
(三)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功能性机构的高管人员和特殊高端人才,给予人才奖励。
(四)对在新片区工作的境外高端金融人才,给予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
(五)对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功能性机构的高管人员和特殊高端人才给予落户支持。支持在新片区工作的高管人员和金融人才购买限价商品房,并享受人才公寓、人才住房补贴、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六)对重点高管和人才的有关奖励,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六、金融创新奖励
(一)设立新片区金融业务创新发展资金,鼓励金融机构按照新片区总体方案要求,开展跨境金融、离岸金融等方面的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制度创新。
(二)对在新片区开展金融创新成果显著的金融机构,给予金融创新奖励。每年评选出新片区十大金融创新企业,每家奖励200万元。
(三)根据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等指标,每年评选出新片区金融业十强企业,每家奖励50万元。
(四)对新片区金融业务创新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并在新片区工作一年以上的金融人才,给予金融创新奖励。每年评选出十大杰出金融创新人才,每人奖励50万元。
七、招商引资奖励
对于金融机构和金融功能性机构积极招引优质企业落户新片区的,按照新片区招商合作机构的相关扶持政策给予一定的招商奖励。
八、经营承诺
享受本措施扶持的企业,自享受年度起,应书面承诺在新片区持续经营十年以上,不改变在新片区的纳税义务。如确要迁离新片区的,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九、附则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措施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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